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征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征集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依法接受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资金、资料和实物的,对捐赠者应当颁发证书。征集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