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评估制度,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