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标牌和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