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3年公布一次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并指导保护责任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