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发放传承补助,并通过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等措施,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