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滞留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