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合法来源单证装运、收购、销售河道砂石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