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等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