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监督管理队伍,对采砂现场的生产、运输和社会治安等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