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以及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以及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