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