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