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三十日前,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