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发送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