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