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