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