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