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及拟规范的主要事项、解决的主要问题。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