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学校等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入场费、接入费等方式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