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七项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电信设施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