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