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