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收购废旧电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收购、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电信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