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收购废旧电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收购、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电信设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