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检察院组织:

(一)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