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第八条有效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二)市长、州长,副市长、副州长;(三)市、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四)市、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五)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