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第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