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