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组织。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本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