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组织。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本级人民检察院组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