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