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

(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县(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