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有效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三)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四)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五)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