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古茶树资源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古茶树资源保护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古茶树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