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在开展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活动时,涉及古茶树树龄认定等专业性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鉴定。

利害关系人对评估、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评估、鉴定。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