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农业、茶业等部门建立古茶树原产地品牌保护和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