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古茶树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并加强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地迁出影响古茶树资源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