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古茶树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并加强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地迁出影响古茶树资源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