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文化、旅游、茶业等部门,应当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开发茶文化旅游,开展茶文化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茶事、茶艺和茶文化展示、交流活动。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