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野生型、过渡型古茶树管护技术规范,农业行政部门制定栽培型古茶树管护技术规范,开展古茶树管护技术培训和指导,监督古茶树资源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施用生物有机肥,采用绿色(综合)防控技术防治病虫草害。古茶树资源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管理、养护和鲜叶采摘。对过渡型、栽培型古茶树应当采取夏茶留养的采养方式,每年的六至八月不得进行鲜叶采摘。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