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在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茶树资源采取避让或者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