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在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茶树资源采取避让或者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