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茶树资源实行名录管理和分类保护。古茶树资源保护名录由县(区)林业行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古茶树资源普查成果及时更新保护名录。

对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区,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

对零星分布的古茶树,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