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古茶树资源普查方案,组织对古茶树资源进行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古茶树资源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