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