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