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