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