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确需利用水利工程兼做公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造码头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过技术论证,按照有关程序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设置交通限制标志。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养护。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利工程安全状况和防汛需要,可以临时限制或者禁止通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