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开发水利风景资源和开展水利工程经营的,应当确保工程、生态和水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