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三)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