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300米。
(二)大型水库主坝和副坝管理范围外延300米;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
(三)小型水电站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
(四)大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200米至300米;中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200米;小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
(五)大、中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至50米;小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为管理范围外延10米至30米。
(六)大、中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小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20米至100米。
(七)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外延10米至20米;小型渠道管理范围外延3米至10米。
(八)渡槽、涵洞、倒虹吸等架空和地下灌排建筑物垂直方向上下2米至8米。
(九)管道、机电井、塘坝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护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