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

(二)大型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米,副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至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10米至20米。

(三)小型水电站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建筑周边20米至50米。

(四)大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30米至100米;中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20米至60米;小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5米至30米。

(五)大、中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小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5米至10米。

(六)大、中型拦河闸坝上游、下游100米至300米,两侧30米至50米;小型拦河闸坝上、下游50米至200米,闸坝两侧10米至30米。

(七)大、中型渠道两侧1米至10米;小型渠道两侧0.5米至3米。

(八)管道、机电井、塘坝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时,应当与各类保护区、保护地相衔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