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出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设立界桩、公告牌等标识。

依法设立的界桩、公告牌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