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安全报告制度,依法组织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大中型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应当6年至10年开展一次。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开展首次安全鉴定。水利工程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安全鉴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