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安全报告制度,依法组织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应当6年至10年开展一次。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开展首次安全鉴定。

水利工程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